红网时刻12月11日讯(衡东分站通讯员 刘毅)近日,县法院行政庭在审理向某某请求确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的行政案件过程中,原告向某某向法庭提出一并审理其与陈某某的离婚纠纷的申请,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受理向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理该行政案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该离婚纠纷。
行政诉讼中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是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时新增条款,正式将行民交叉问题纳入法律规范,被学界统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原则、笼统,适用范围过窄、不具体,立案时难以把握,不便于操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的申请提出、管辖、立案、受理、审判组织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效化解相关民事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操作。于是,解释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事宜。
行政庭承办该行政案的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离婚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提高了审判效率,更好地落实了司法为民、便民。
责编:侯云驰
来源:衡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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