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2月7日讯(衡东分站通讯员 林毅鹏)近日,县人民法院新塘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向某赔偿款2000元。
据了解,被告李某与其兄嫂长期不睦,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17年4月6日,原告向某在田地里发现自己前几日种下的丝瓜藤被人拔出枯死,便在田地周围大声咒骂。此时在附近摘菜的被告李某听闻后,认为原告这是指桑骂槐咒骂自己,于是上前与原告争论,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故意殴打他人,有派出所笔录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不能以正确方式应对突发矛盾导致矛盾激化应当自行承担20%的损失。
责编:侯云驰
来源:衡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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