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彻底铲除“保护伞”,建立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打探、阻碍、干扰涉黑涉恶案件侦办,不准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说情、开脱、打招呼。
二、对辖区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摸排不力,被群众举报,经上级交办督办查证属实的,一律对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辖区派出所主要负责人追责处理。
三、违反公安办案纪律对涉黑涉恶类案件应立不立、立而不侦或降格处理的,一律对案件承办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领导追责处理。
四、违反检察纪律或存在失职行为,依法应捕未捕、应诉未诉的,一律对案件承办人及相关责任领导追责处理。
五、违反审判纪律或存在失职行为,依法应判实刑而判缓刑,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一律对案件承办人及相关责任领导追责处理。
六、对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涉黑涉恶犯罪人员,违规出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的,一律对案件承办人、社区矫正局负责人及相关责任领导追责处理。
七、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违规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未按规定报告报备,或违规变更强制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律对案件承办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八、接受涉黑涉恶类案件当事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吃请或财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一律对参与者先停职后查处。
九、村支两委成员为黑恶势力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或者直接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
十、国家工作人员跑风漏气、纵容包庇、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以其他形式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一律先停职再查处。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中共衡东县委政法委
中共衡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衡东县监察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责编:侯云驰
来源:衡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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